2018新项目已启动,可是对于可燃/有毒气体报警系统设计这块,设计师和业主单位犯了难!
比如:应安监总局和消防总局要求,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系统(GDS)需采用具有SIL等级的以PLC为核心的独立的系统,但GB50493-2009中说明GDS可以由DCS实现,但要求DCS的卡件必须独立,这条要求完全不符合安监总局的要求。现有规范与要求冲突,我们应该怎么做?
文 | 林洪俊
关于可燃/有毒气体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493―2009,从2016年启动了升版修编工作,开了5次讨论会,争议很大,焦点就是报警系统选型。争论的不仅是要合乎安监总局的要求,最难办的是要合乎消防总局的要求。2018年,针对新项目,设计人员和业主单位应该如何看待?本文就送审稿阶段的最重要结论给大家分享一下,欢迎大家一起交流、讨论!
(1)独立性:GDS是否要独立设置?
答:GDS应独立设置,且全系统完全独立。
(2)系统选择:GDS用什么系统实现?
答:a. 只做报警用,可采用独立的DCS、 PLC、传统二次报警表等。
b. 承担消防联动功能的系统,须获得CCCF认证。
c. 参与工艺流程安全功能的可燃/有毒气体检测,检测信号进SIS。
(3)可燃/有毒气体检测信号都进工艺装置的SIS是否可以?这样不是更可靠吗?
答:GDS与SIS不是一个保护层,因此不可以。应独立设置。同理,也不能都进装置DCS,应独立设置。
(4) 可燃/有毒气体检测信号都进工艺装置的PLC、DCS、SIS的独立I/O卡件是否算做独立?
答:不算。PLC、DCS、SIS故障时,不能保证可燃/有毒气体报警功能正常,而这时更需要该功能。
(5)可燃/有毒气体检测信号都进工艺装置的PLC、DCS、SIS的独立控制器是否算做独立?
答:不算。PLC、DCS、SIS故障时,不能保证可燃/有毒气体报警功能正常,而这时更需要该功能。
(6)关于新建项目,设计师是如何考虑的?
答:以保护业主单位的利益为原则,设计师在设计项目时已经更改,首先因为已经知道标准改了,并且是大势所趋;其次,改后的方案满足以前的标准,但用以前的标准不满足以后的标准。09版规范也有解释,与其它系统合并时,保证其它系统故障时不影响气体报警功能,这能办到吗?办不到。